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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内法规及文件(五)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(试行)》(节选)

[发表时间]:2023-10-18 [浏览次数]:

 

(2020年11月1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

2020年12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)

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:

(一)理想信念缺失,政治立场动摇,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,劝其退团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
(二)信仰宗教,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劝其退团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
(三)主动提出退团,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,予以除名;

(四)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,劝其退团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
(五)没有正当理由,不按规定交纳团费、不过团的组织生活,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,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。

对团员劝退、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,报上级团(工)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。

——第六章  第三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