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0年11月1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
2020年12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)
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:
(一)理想信念缺失,政治立场动摇,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,劝其退团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(二)信仰宗教,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劝其退团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(三)主动提出退团,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,予以除名;
(四)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,劝其退团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(五)没有正当理由,不按规定交纳团费、不过团的组织生活,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,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。
对团员劝退、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,报上级团(工)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。
——第六章 第三十条